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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同意書
本人同意(申請人姓名) 參加每週由165聯隊(生存遊戲休閒活動BB槍槍隊,以下簡稱本隊)召集之活動,並在此聲明申請人(他/她)身體並無任何重大疾病,令他(她)不宜在當日參加以上活動。如果因他(她)的疏忽或做出超出體能行為而引致於參加這項活動時傷亡,本隊則無須負責。
本人亦聲明在活動當日留意他(她)們的身體狀況,確保他(她)們適宜進行是項活動。
本人亦同意申請人繳交年度隊費 元。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與申請人之關係: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如參加者未實際獲家長同意而私刻印章使用,自負法律責任)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按民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已結婚者,有限制行為能力;另同法第77條及第1086條亦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以上的內容隊員如有修改意見的,請回復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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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刑法:
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不罰
滿14歲未滿18歲:減輕責任能力,減輕處罰
滿18歲:需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民法:
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
滿7歲未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
滿20歲:完全行為能力,需負完全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