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010年隊規--2010/03/20公佈實施
areswu (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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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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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聯隊-生存遊戲槍隊隊規


一,隊規通則:
1.165聯隊-生存遊戲槍隊(以下簡稱:本槍隊),為一自願性參與的生存遊戲槍隊,本槍隊目前採柔性化組成,此隊規作為本隊的規範,歡迎各位志同道合的好朋友、好伙伴加入我們!!
2.本槍隊成立之宗旨在以培養隊員合群、守法、默契的觀念,並達到健康運動的目的。
3.本槍隊成立為生存遊戲以建立互信之團隊默契與活動樂趣,如未特別聲明時皆以一發中彈榮譽陣亡制為主。
4.為維持槍隊的紀律及秩序,不得有違背隊規、危害隊員(或參與遊戲者)的安全及損害槍隊名譽之行為。
5.正式隊員皆應有個人專屬之合法電動﹝瓦斯﹞槍、安全配備,此項合法之定義為子彈初速應在政府法令限制範圍內及本槍隊規定之範圍內。
6.本槍隊不定期召開隊員會議,以議決隊務相關事項及修訂隊規。

二,165槍隊組織:
1.本槍隊設隊長一人,隊長對內管理槍隊,每週召集隊員辦理活動,如有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隊員會議,對外聯誼時為聯絡人之一。
2.本槍隊設副隊長若干人,協助隊長管理事項與處理隊長交辦事項。
3.槍隊活動時得設活動指揮官一人(以下簡稱活動官),活動官執行每次槍隊活動的現場召集、活動規定宣佈、分隊實施與宣佈、休息區場地的規劃、交戰場地的規劃、危險地區的規劃與宣佈,參與活動之隊員於活動全程期間必須確實遵守當日活動官的宣佈與相關臨時規定。
4.本槍隊設人事官一人,處理正式隊員管理登錄相關事項。
5.本槍隊設公關聯絡官一人,對外關係維護與對外聯誼時的主要聯絡人。
6.本槍隊設財務官一人,負責管理隊上公積金的相關收支,原則上公積金有異動時需立即公布於槍隊討論區。
7.以上幹部任期:原則上無任期制,但如果當事人有時間上無法長期擔任時得交付隊員會議重新遴選之。
8.以上幹部職務代理人:隊長、副隊長、活動官、公關聯絡官、人事官依序為代理人。
9.隊長與副隊長得視隊員人數的多寡實施槍隊內部分隊編組,以培養隊員活動之默契。
10.隊員資格:
(1)以人事官正式登錄之隊員名單為主,登錄個人資料時需一併主動告知是否有劇烈活動限制的傷病史與填具切結書與緊急聯絡人等資料。
     (2)未滿18歲之隊員加入本槍隊前需獲得監護人的同意書。
     (3)正式隊員在槍隊內的權利與義務皆相同。
    2009/11/21 隊員會議遴選出年度幹部如下:
l           隊長:強哥
l           副隊長(小隊長):自由人,Ryan
l           活動官:建成,小黑
l           人事官:Rick
l           公關聯絡官:插銷
l           財務官:Rick

三,165槍隊活動(交戰接敵時)規定:
1.一發陣亡制,只要身體任何部位中彈,視為陣亡就必須出場。
  (1)被擊中時,應立即呼喊「陣亡!」並起身高舉雙手轉身背向射點,步行離開戰場回到休息區,途中仍帶妥護目鏡。
  (2)當陣亡時嚴禁取下護目鏡,需回到休息區為止。
  (3)聽到活動結束(或是聽到結束哨音時),請不要立即拿下護目鏡或面罩,以免被沒聽見活動結束的人當作敵軍射擊。
  (4)在遊戲過程中,因有些隊友(或參與遊戲者)皆有穿著戰術背心,當被射中1發時不見得會有感覺,若沒有舉手立即喊陣亡(有時侯是無心之過),請點放射擊提醒該名隊友,不得連發射擊之
2.手上槍枝遭擊中不算、被自己人打到不算、BB彈削過皮膚、頭髮,非直接(反彈)命中不算陣亡。
  (1)若無法立即判定為自己人所傷時,應視為陣亡。
3.一律以BB彈命中或被生存遊戲用手榴彈噴到算判定陣亡,不得以其他方式判定陣亡,如口頭告知。
  (1)手榴彈爆炸後噴出物,如粉類、黏液、BB彈等
  (2)嚴禁口頭告知或觸碰敵方身體、裝備、槍枝等令其陣亡,一律以BB彈命中判定陣亡,不得以其他方式判定陣亡。  
4.兩軍遭遇在5公尺內(近距離,約5-6步距離),必須以手槍射擊,無手槍者電動槍必須以單發射擊(射擊目標為身體或戰術背心)禁止連發射擊
5.狙擊槍15公尺內不得射擊,也不能以口頭令敵軍陣亡,必須自行退後或是待敵方通過到安全距離才可開槍。
6.陣亡離場時,嚴禁與未陣亡隊友交談,密報敵情,尚未陣亡者也請不要向陣亡隊友詢問戰況。
7.嚴禁惡意推擠、拉扯、開槍(勝負已分仍開槍報復)或惡意以槍口指向隊友頭部(或臉部)。
8.嚴禁於危險處所做危險動作,如高處躍下、站立於無欄杆之高處。
9.陣亡離場(上場)或休息時試槍須到人群(或休息區)外圍射擊,禁止射擊彈道穿越人群飛向外圍。
10.在出轉角處時,必須先行換成手持手槍並試著先確認轉角處之目標距離是否過近再開槍,如為無法預測的忽然遭遇,敵對二人應同時喊陣亡或二人同時後退至安全距離再行交戰。(其他交戰狀況同此項規定)
11.於活動中槍枝故障無法自行排除時,應立即呼喊「陣亡!」並起身高舉雙手轉身背向射點,步行離開戰場回到休息區,途中仍須帶妥護目鏡。
12.攻守未結束時,陣亡者嚴禁向活動區內開槍或試槍。
13.於休息區內的槍枝一律關上槍枝保險,無保險功能的槍枝應卸下彈匣,以防止把玩誤觸扳機的意外發生。
14.其他因應活動場地及經隊長或帶隊之活動官所告知為危險行為者或活動官視需要所建立的安全區等,亦為禁止項目。

四,165槍隊活動時其他注意事項
1.依約定報到時間準時到場集合,活動官應準時出發帶隊至當日活動地點,未來得及集合者自行前往活動地點。
2.於活動前盡早完成備戰準備。
3.休息區內禁止試槍,如必要時應先告知附近隊友(如清槍、驗槍)並至指定位置清槍或試槍。
4.活動中途發現任何危安事件(如有人摔傷),應呼喊「活動暫停,有人受傷」周圍人員應盡快通知活動官到場處理,另外交戰場地中若出現其他人非活動人員(如登山客或遊客等),最早發現者應大聲呼喊「活動暫停、有遊客」,活動暫停時,活動區內所有人禁止移動,需留在原地待活動官宣布重新開始。
5.活動結束後,所有隊員需聽從活動官指示將休息區與活動區內當日所攜帶至場地的垃圾帶走或清理,以維護活動場地的整潔與環境。

6.槍隊活動期間如有發生讓隊員感覺不愉快(例如像是誤擊,或言語上的誤會)的事件時需立即尋求場上活動官或幹部處理之,一切事物皆需以理性討論面對面說清楚方式解決,嚴禁事後放話。
7.為維護和諧理性的活動進行,本槍隊於活動期間嚴禁隊員發生以下行為:
  (1)嚴禁隊員間惡意漫罵、惡意批評及發生肢體衝突
  (2)嚴禁隊員對友隊或是其他槍友口出惡言、惡意謾罵及發生肢體衝突
  (3)嚴禁任何有損隊譽之行為
8.如有違反以上各項禁止事項者,將交由幹部會議討論處置,並公布決議結果,處置項目如下:
  (1)停權(停止隊員在隊上之權力及隊網討論區權限),執行期由幹部們討論依情節決議之。
  (2)停止下場,執行期由幹部們討論依情節決議之。
  (3)隊員除名(含隊網),生效日由幹部們討論決議之。
  (4)幹部如有違反以上禁止事項,將由其他幹部們討論加重處置。
9.隊員間如有違反以上禁止事項情形時,其民事及刑事追訴權由其當事人兩方自行負擔其民刑事責任,槍隊及其幹部對此不負相關責任,在此申明之。



五,相關活動裝備規定
1.未戴護目鏡禁止下場,其餘裝備服裝以個人喜好為主,但建議穿著野戰服、軍用靴(嚴禁穿著涼鞋與脫鞋下場)、手套、頭盔、護膝護肘...等,天氣過熱時,請自備足夠的飲用水以避免中暑,活動中如有身體不適請立即告知旁人或活動官請求協助,或自行回到休息區休息。
2.可能危害他人安全之物品及不符合規定之槍枝請勿攜帶。
3.真品刺刀(非塑料刺刀),於活動期間不得任意拔出刺刀鞘。
4.槍枝槍口初速規定:
     (1)電動步槍、機槍、衝鋒槍槍口初速不得大於120m/s(+2),0.2g BB彈測速為主。
     (2)電動狙擊槍槍口初速不得大於160m/s(+2),0.2g BB彈測速為主,下場時使用BB彈不得超過0.3g
     (3)手拉式空氣狙擊槍槍口初速不得大於160m/s(+2),0.2g BB彈測速為主,下場時使用BB彈不得超過0.3g
     (4)瓦斯、電動手槍槍口初速不得大於90m/s(+2),0.2g BB彈測速為主(原廠槍超過此規範時由活動官判定)
     (5)瓦斯動力長槍之分類由以上槍口初速來區分。
(6)持狙擊槍下場者須備第二武器自我防衛(如手槍,衝鋒槍,步槍等),持用狙擊槍前必須由隊內幹部認可才行下場。
5.禁止射擊距離:
     (1)電動步槍、機槍,目測2汽車停車格長度,約10公尺內禁止射擊。
     (2)電動狙擊槍,目測4汽車停車格長度,約15公尺內禁止射擊。
           *電動狙擊槍下場不得使用連發射擊,如有被發現,隊長(副隊長)或活動官需禁止其下場。
     (3)手拉式空氣狙擊槍,目測4格汽車停車格長度,約15公尺內禁止射擊
     (4)瓦斯手槍,5公尺內禁止射擊頭部(或臉部)
     (5)所有槍枝在交戰5公尺內皆禁止射擊頭部(或臉部),射擊目標應以對方之戰術背心或身體為主
6.服裝規定
(1)服裝無特別限制與規定,原則上是以美軍叢林大迷彩(叢林迷彩戰鬥服 WOODLAND CAMOUFLAGE BDU)為主,但無強制規定。
(2)同樣如需與其他槍隊聯誼或參加大型活動時,將以隊員會議遴選統一服裝。
(3)正式隊員需在上衣左手肩線下約3指幅處車縫上隊徽(臂章)或是上身裝備明顯處標放黏貼上隊徽(臂章),隊員並自行購置敵我識別臂章(藍/2色)。
(4) 隊徽圖樣如下:



六,隊規修定條例
1.此隊規修定條例,對於隊規、屬性、組成,有必要更改時需先經此條例達總隊員2/3認為有必要更改,再經與會人數超過1/2通過即可成立定案實施並公布之。
2.隊員有權提案並交付隊員會議表決,隊員會議與會人數超過1/2通過即可成立定案實施並公布之。

七,以上隊規自公布實施之日起如有未盡事項將依隊規修改條例實施修定。

版本管理

版別

修訂與公布實施日期

修訂人

  稿

2008/12/19

強哥

第一版

2008/12/21

強哥

第二版

2009/11/21

強哥

第三版

2010/03/20

強哥